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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罗某某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东莞市**镇**村**街**楼**房,无业。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村**街**号**,在东莞市长安镇**公司工作。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村白兰桥上街**号,在中山市**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号,无业。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深圳市龙华新区**镇**村**栋**,工作单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深圳市龙岗区南联夜市**室,工作单位深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黎某甲、宗某某、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彩云”直播APP和“樱花”直播APP分别注册账户(“彩云”直播账号:aiai **,昵称:姐弟淫乱;“樱花”直播账号132*******,昵称:我爱樱花3),利用手机、三脚架、情趣内衣、避孕套、自慰工具等,与其女友、被告人罗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陈屋新村江河街荣杰楼701房的住所内进行淫秽表演直播,包括裸露生殖器、性交,口交等,并以此牟利。直播平台收取观众“礼物”,“礼物”价格经平台分成20%、“家族”分成10%、“上线”分成10%后,剩余60%分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发展下线后,再分得下线当日直播收取“礼物”价格的5%。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每次直播观看人数数千人次,多的达1万多人次。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分得人民币五万余元,再分给被告人罗某某不定金额。

自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在“盘他”直播APP注册账户(直播账号:40883*****,昵称:被窝探险家65J),与其女友、被告人黎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芙蓉路5巷18号吉祥住宿**房的住所内进行淫秽表演直播,包括裸露生殖器、性交,口交等,并以此牟利。经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支付宝从直播平台分得人民币18996元后,与被告人黎某甲平分。

为提高人气、增加牟利,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还前往广东省中山市,与被告人彭某某、黎某甲在中山市板芙镇芙蓉路**巷**号**房的住所内通过“彩云”直播APP和“盘他”直播APP共同进行淫秽表演两晚,当晚两个直播平台观看量累计达两万人次。

此外,被告人李某某还于2020年4月在“盘他”直播APP平台发展下家被告人宗某某进行淫秽直播,并按5%抽成。被告人宗某某和女友、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东莞市的直播场所进行观摩学习后,注册加入“盘他”APP直播平台(账号sv**** ),在深圳市龙岗区南联夜市**室多次在“盘他”直播APP进行淫秽表演,平均观看人数达一两万人次。被告人宗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分得直播获利人民币2348元后再与王某某平分。

2019年4月10日,群众郑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住处发现淫秽视频直播活动后,对淫秽直播表演进行摄像录制并报警。经对郑某某手机拍摄的疑似淫秽表演视频进行鉴定,其中淫秽视频12个,色情视频5个。

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陈屋新村**楼**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李某某的检举和协助下,于2020年4月2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芙蓉路5巷18号吉**住宿**房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同日在中山市板芙镇**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黎某甲;根据李某某的检举,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南联夜市**室抓获被告人宗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脚架、情趣用品等直播工具若干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直播平台注册信息、直播表演视频截图、直播现场照片、被告人微信、支付宝信息及转账记录、微信发送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黎某甲、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抓获视频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黎某甲、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黎某甲、宗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8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彭某某、黎某甲、宗某某、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罗某某电话132*******,183********,彭某某电话188********,131********,黎某甲电话189********,宗某某电话137********,王某某电话137********;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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