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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罗某某等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都城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三号院,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32号院,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6********,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 ,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12号楼,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牛店镇张湾村***39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住山东省莒县东莞镇***村797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3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住河南省郑州,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河南省郑州,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0924****,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5********,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人,住河南省郑州,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住河南省郑州,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住河南省郑州,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徐汇区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5********,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84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县立石镇****183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9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鹤壁市人,住鹤壁市卫溪*****5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4********,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9********,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94********,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路66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黎阳*****3楼西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冯某某、郭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袁某甲、刘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仲某某、邓某某、孟某某、袁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钱某某、林某某、焦某某、李某丁、王某某、李某丙、陈某乙、苗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罗某某为套路贷“分期易贷”APP的投资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三人利用“分期易贷”APP,招募人员,以“服务费”、“展期费”的名义虚增债务,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所有套路贷贷款的终审。受害人在贷款超市中点击到“分期快贷”的链接,填写自己的资料后,“分期快贷”APP将受害人分配至各业务员手中,业务员进而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受害人按照业务员的要求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后,业务员会对受害人的资质利用“银狐”软件进行初审,最终报至黄某某处,黄某某根据“银狐”软件中该受害人在其他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借贷情况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对该受害人的贷款金额在黄某某确定贷款金额后,受害人需在“借贷宝”或“今借到”平台上签订借款协议,期限为七天。之后,由受害人提供收款二维码,再由李某甲打款至受害人的账户,而打款的数额为借款协议的70%,另外的30%为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七天到期后,受害人需还款借款协议上的全额金钱或者选择展期,展期费用也为借款协议上金额的30%。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仲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吴某某、袁某甲、张某乙为郑州工作点业务员,被告人刘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陈某甲、李某乙、袁某某、黄某某为河南浚县工作点的业务员。业务员负责与受害人进行对接,对受害人的贷款资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受害人资料发给黄某某进行审核,确认放款数额后,引导受害人在“今借到”或“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欠条,并对逾期未还款的受害人通过打电话和微信联系受害人、骚扰受害人的紧密联系人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催款。

2019年1月,被告人焦某某在河南省浚县李某某的套路贷公司做业务员,2019年4月,被告人焦某某邀集李某戊(另案处理)、王某甲(在逃)合伙成立另外一个套路贷公司,并使用李某某公司的“分期易贷”的贷款APP,苗某某、郑某某为财务人员,黄某某为技术员,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某、陈某乙为业务员,在河南省浚县体育场对门的一处民宅内设置窝点实施套路贷诈骗。该犯罪团伙成员结构及分工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李某戊、王某甲为该公司股东,各占25%的股份,被告人李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具体负责鹤壁浚县工作窝点的日常管理和“流量”购买,被告人焦某某在“今借到”和“借贷宝”借款平台注册放款信息,用于与受害人签订电子欠条,李某戊、王某甲资金入股,不负责具体事务。被告人郑某某负责给浚县点业务员对应的受害人发放贷款,苗某某负责对浚县工作点业务员的业绩进行统计做表并发放浚县工作点业务员的工资。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对公司的“分期易贷”平台进行管理,并对业务员审核后的受害人进行终极审核,确认发放贷款的数额。业务员为王某某、李某丙、陈某乙、李某丁等人。业务员负责与受害人进行对接,对受害人的贷款资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受害人资料发给黄某某进行审核,确认放款数额后,引导受害人在“今借到”或“借贷宝”平台签订电子欠条,并对逾期未还款的受害人通过 打电话和微信联系受害人、骚扰受害人的联系人、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催款。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份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工作,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公司分配流量联系到受害人刘某乙,在刘某某的指引下,受害人刘某乙在今借到平台与“李某某”签订72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只有5000元,时间为7天,  刘某乙于4月7日通过微信在今借到平台向李某某还款7264. 55元,还款后,刘某乙又通过刘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实际到账7000元,并在今借到平台签订10000元的借条,4月13日,刘某乙无法还清全款,通过扫描罗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向罗某某转账3000元,对自己在今借到平台上的借款进行了展期,重新在今借到平台签订电子欠条,时间截止日期为4月19日,刘某乙再次进行展期,向罗某某转账3000元,并重新签订电子欠条.时间截止至4月25日。4月25日,刘某乙跟刘某某联系后,再次进行展期,时间一天,费用为400元,由刘某乙转账至李某某的微信。4月26日下午,受害人刘某乙因无法还清网络平台的欠款,也备受各网络借款平台催款的骚扰,在沅江市南大膳镇房管所楼顶跳楼自杀。刘某某诈骗刘某乙的金额为8664. 55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II曰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袁某平,在刘某某的指引下,袁某平在今借到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16000元的电子欠款协议,实际只到账12000,时间为7天,4月18日,袁某平还清欠款。4月20日,袁某平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195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为15000元,4月2 7日,袁某平还清欠款。5月1日,袁某平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14500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11500元,5月8日,袁某平还清欠款。5月21日,袁某平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15000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11700元,5月28日,袁某平还清欠款,刘某某诈骗袁某平的金额共计为16800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25464. 55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3月21日,陈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王某莺,在陈某某的指引下,王某莺在今借到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3000元的电子欠款协议,实际只到账2100元,时间为6天,3月27日,王某莺还清欠款,获利900元。3月28日,王某莺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40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为2900元,时间为6天,4月3日,王某莺还清欠款,获利1100元。4月4日,王某莺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4000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2900元,4月10日,王某莺还清欠款,获利1 100元。4月10日,王某莺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5000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3600元,4月16日,王某莺还清欠款,获利

1400元。4月17日,王某莺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6000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4400元,4月23日,王某莺还清欠款,获利1600元。4月24日,王某莺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7000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5100元,4月30日,王某莺支付1900元办理展期,5月6日,王某莺还清欠款,获利3800元。被告人陈某某诈骗金额9900元。

    3、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2019年2月17日,邓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林某霞,在邓某某的指引下,林某霞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6000元的电子欠款协议,实际只到账4200元,时间为7天,2月24日,林某霞还清欠款。2月25日,林某霞借款10000元实际到账为7000元,3月4日,林某霞还清欠款。3月4日,林某霞借款15000实际到账10800元,3月10日,林某霞还清欠款。3月9日,林某霞借款20000元实际到账14700元,3月15日林某霞还清欠款。4月14日林某霞借款28500元实际到账22800元,4月20日林某霞还清欠款。4月18日林某霞借款46750元实际到账35000元,4月26日林某霞花费1 17 50元展期8天。4月22日林某霞借款35000元实际到账28000元,4月28日林某霞花费7000元展期6天。4月26日林某霞借款46750元实际到账35000元,5月4日林某霞花费11750元展期8天。4月26日林某霞借款35000元实际到账28000元,5月4日,林某霞还清借款。4月30日林某霞借款45000元实际到账36000元,5月8日林某霞花费9000元展期8天。5月7日林某霞借款46750元实际到账35000元,5月1 1日林某霞花费11750元展期4天。5月7日林某霞借款45000元实际到账36000元,5月11日林某霞花费9000元展期4天。5月8日,林某霞借款45000元实际到账36000元,5月12日林某霞花费9000元展期4天。5月1 2日林某霞借款45000元实际到账36000元,5月15日,林某霞花费9000元展期3天。5月15日,林某霞借款46750元实际到账35000元,5月19日林某霞花费11750元展期4天。5月19日,林某霞借款46750元实际到账35000元,5月21日林某霞花费11750元展期2天。5月21日,林某霞借款46750元实际到账35000元,  5月24日林某霞花费11750元展期3天。5月24日林某霞借款46750元实际到账35000元,5月27日林某霞花费1 1750元展期3天。5月27日,林某霞借款46750元实际到账35000元,5月28日,林某霞还清欠款。5月28日,林某霞借款45000元,实际到账36000元,5月31日,林某霞花费9000元展期3天。5月28日,林某霞借款55000元实际到账44000元,共计盈利为1 127 10元及20000元利息未还。2019年3月16日,钱某津借款5000元收到3500元,3月23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共计盈利1500元。被告人邓某某诈骗既遂金额114210元,诈骗未遂金额20000元。

    4、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3月6日,陈某甲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高某斌,在陈某甲的指引下,高某斌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4000元的电子欠款协议,实际只到账2800元,时间为6天,3月12日至3月16日,办理5次展期支付1000元,3月1 7日还款4000元,获利2200元;3月19日,高某斌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40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为2800元,3月26日至4月8日,办理14次展期支付2800元,4月8日还款2800元,获利2200元。被告人陈某甲诈骗金额5000元。

    5、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3月l曰,黄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李某亮,在黄某某的指引下,李某亮在今借到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5000元的电子欠款协议,实际只到账3500元,时间为7天,3月8日,李某亮展期。3月8日,李某亮通过今借到平台与李某某签订50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为3500元,时间为2天,3月10日,李某亮还清欠款。3月15日,李某亮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7000元,时间为6天,3月22日,一直展期到5月25日。黄某某诈骗李某亮的金额共计为18800元。2019年3月31日,谷某某借款4000元收到2800元,4月6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被告人黄某某诈骗金额20000元。

    6、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10日,钱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杜某楠,在钱某某的指引下,杜某楠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7200元的电子欠款协议,实际只到账5000元,时间为6天,4月16日,杜某楠展期。4月16日,杜某楠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72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为5000元,时间为7天, 4月23日,杜某楠继续展期,每次的展期费为2200元,一直展期到5月2 0日。5月27日,杜某楠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72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到账5000元,时间为7天,5月27日,杜某楠还清欠款。钱某某诈骗杜某楠的金额共计为13200元;2019年4月7日陈杨借款5000元收到3500元,4月14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14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20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27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27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3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共计盈利6000元;2019年3月5日李某岩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3月11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并且李某岩逾期了几天,收了200元的逾期费,实际利润是1100元。共计盈利1100元;2019年2月2 1日龚某平借款3 000元收到2 100元,这笔借款到期的时间是2月27日,2月23日龚某平提前还款所以只要2800元,利润700元;2月28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3月4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共计盈利2200元;2019年4月19日胡某颖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25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共计盈利900元;2019年4月20日范某凡借款4000元收到2800元,4月26日到期后本金2800元没还,还有1200元利息未还。被告人钱某某诈骗金额23400元

   7、被告人仲某某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15日,仲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王某臣,在仲某某的指引下,王某臣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12000元的电子欠款协议,实际只到账9000元,时间为7天,4月22日,王某臣展期花费3000元每次,展期直到4月29日。4月29日,王某臣还款12000元,获利3000元。被告人仲某某诈骗金额6000元。

   8、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13日,张某甲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王某亚,在张某甲的指引下,王某亚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了5000元的电子欠款协议,实际只到账3500元, 7天后王某亚办理展期支付750元,之后办理展期支付1500元;直到5月27日,王某亚一共办理展期13次,支付7490元展期费,共计获利9740元;2019年4月9曰李某格借款2000元到手1400元,4月15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共计盈利600元。2019年3月25日陈某琳借款3000元到手2100元,3月31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3月31曰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6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2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2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8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4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3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5月1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7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  5月7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1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共计盈利7200元;2019年3月25日张某涛借款1500元收到1000元,3月31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利润500元;4月1日借款1400元到款1000元,4月7日到期后还款1400元,利润400元;共计盈利900元;2019年4月22日刘某勇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2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共计盈利900元;2019年3月22日姚某伟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3月2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3月29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4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II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17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23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23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29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5月6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10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共计盈利10200元;2019年3月3日林某鑫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6日支付400元开始展期,4月6日展期到4月8日支付2 10元, 4月8日展期到4月9日支付210元,4月1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2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 4月22日借款3500元到款2450元,4月28日到期后还款3 500元,利润1050元;5月2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8日支付200元开始展期,5月8日到5月9日支付200元展期,5月9日到5月10日支付200元展期,  5月10日到5月II日支付200元展期,5月II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共计盈利5670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金额35210元。

    9、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3月份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 2019年3月24日,张某乙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李某桥,在张某乙的指引下,李某桥在借贷宝平台与焦某某签订3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2100元,于3月30日还款3000元,3月30日,李某桥借款4200元,实际到账3000元,4月5日还款4200元,4月5日借款4200元,实际到账3000元,于4月1 1日还款4200元,4月II日借款6000元,实际到账4200元,4月17日还款6000元,4月17日借款7000元,到账4900元,于4月23日还款7000元,4月23曰借款7000元,到账4950元,4月29日展期支付2000元,5月5日展期支付2000元,5月II日展期支付2000元,5月17日展期支付2000元。共计盈利15200元。2019年3月31日,刘某杰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6日到期后还3000元,2019年4月6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2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共计盈利1800元;2019年3月22日,王卓借款4000元收到了2800元,3月28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3月28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  4月3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共计盈利2400元;2019年4月17日,刘某明借款4200元收到了3000元,4月23日到期后刘某明还款4200元;4月29日借款5000元到款37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5月5日借款6000元到款4400元,5月II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5月II日借款6000元到款4400元,5月17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共计盈利4700元;2019年4月29日,陆某斌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5月5日借款2500元到款1750元,5月1 1日到期后还款2500元;5月II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17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17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3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5月23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5月29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6月4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共计盈利5850元;2019年4月10日,周某林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1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16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 4月22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22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共计盈利2700元;2019年4月7日,陈某蕊借款15000元收到110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获利4000元;4月15日借款20000元到款14000元,4月21日到期后还款20000元,获利6000元;4月21日借款30000元到款210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30000元,获利9000元;4月29日借款40000元到款28000元,5月6日到期后还款40000元,获利12000元;5月6日借款53000元到款37000元,5月11日到期后还款53000元,获利16000元;共计盈利47000; 2019年4月19日,史某生借款2000元收到了1450元,4月25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5月2日借款3000元到款2200元,5月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8日借款3000元到款2200元,5月1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14日借款4000元到款2900元,5月20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5月20日借款4000元到款2900元,5月26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5月26日借款4000元到款2900元,史某生共计盈利4350元及1100元利息未收回。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既遂84000元,诈骗未遂3150元。

    10、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月份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 2019年4月24日,孟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曹某栋,在孟某某的指引下,曹某栋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10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7100元,4月30日展期支付2900元,5月6日,展期支付2900元,5月12日展期支付2900元,5月18日,展期支付2900元,5月24日,还款10000元,获利2900元。被告人孟某某诈骗金额14500元。

    11、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3月份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II日,袁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陆某江,在袁某某的指引下,陆某江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59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4200元,于4月17日展期支付1700元,4月23日展期支付1700元,4月30日还款5900元,5月4日,陆某江借款8000元,到账5600元,5月10日,展期支付500元,又分别以每天400元的费用展期至5月30日。  被告人袁某某共计诈骗陆某江金额13200元。2019年4月9日陈某裕借款1000元收到700元,4月15日到期后还款1000元,利润300元;共计盈利300元;2019年4月14日赵某瑞借款4000元收到28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4月21日借款6000元到款4200元,4月27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利润1800元;4月28曰借款7000元到款4900元,5月4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100元;5月6日借款8000元到款5600元,5月12日到期后只还款本金5600元;共计盈利5100元;2019年4月23日徐某腾借款7200元收到5 0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7200元.利润2200元;4月30日借款7200元到款5000元,5月6日到期后还款7200元,利润2200元;5月6日借款7000元到款4900元,5月12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100元;5月12日借款7000元到款4900元,5月18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 100元;5月18日借款7000元到款5 000元,5月24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000元;5月24日借款7000元到款5000元,5月30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  利润2000元;共计盈利12600元;2019年3月8日官某杰借款5000收到3500元,3月14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 500元;共计盈利1500元;2019年5月27日曾某维借款8000元收到6000元,6月2日到期后还款8000元,利润2000元;共计盈利2000元;2019年3月13日张某涛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3月19日到期后没有归还利息900元;2019年5月12日董某晶借款7300元收到5500元,5月18日到期后还款7300元,利润1800元;5月21曰借款7300元到款5500元,5月27日到期后还款7300元,利润1800元;共计盈利3600元;2019年4月12日雷某荣借款12000元收到84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12000元,利润3600元;4月18日借款15000元到款10700元,4月24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利润4300元;4月24日借款17000元到款12000元,4月30日到期后还款17000元,利润5000元;4月30日借款17000元到款12000元,5月6日到期后只还款14000元,利润2000元,还有3000元利息未还;共计盈利14900元及3000元未还利息;2019年4月12日孙某洁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8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共计盈利1800元;2019年2月24日张某华借款10000元收到7000元,3月2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3000元;共计盈利3000元; 2019年4月28日胥某伟借款3000元收到2200元,5月2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800元;5月24日借款3000元到款2200元,5月30日到期后还款2900元,利润700元;共计盈利1500元;2019年4月22日徐某妮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9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12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1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26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6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5月12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5月19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5月26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6月2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共计盈利6900元;2019年2月23日黄某昕借款3000元收到2 100元,3月1日到期后还款2700元,利润600元;共计盈利600元;2019年5月10日黄某鸣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5月1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共计盈利900元; 2019年2月26日刘某林借款7200元收到5000元,3月4日到期后还款7200元,利润2200元;3月4日借款7200元到款5000元,3月10日到期后还款7200元,利润2200元;共计盈利4400元;被告人袁某某诈骗既遂72300元,诈骗未遂6300元。

    1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份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12日,张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罗某慧,在张某某的指引下罗某慧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5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3500元,于4月18日展期支付1500元,4月24日展期支付1500元,4月30曰展期支付1500元,5月6日展期支付1500元,5月1 1日展期支付1500元,5月18日展期支付1500元,5月24日展期支付1500元。共计盈利12000元。20 19年4月13日,胡某群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4月19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共计盈利600元。2019年4月14日曾某锡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20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26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共计盈利1200元。2019年3月24日臧某园借款1000元收到700元,3月30日到期后还款1000元,利润300元;4月1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7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8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展期了三次,每次450元展期费,直到4月28臼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共计盈利3150元;2019年4月10日潘某茵借款5000元收到375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250元;共计盈利1250元; 2019年4月1日郭某虎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7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9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5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3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5月17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23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5月25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31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共计盈利4500元;2019年4月12日王某容借款10000元收到71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900元;4月21日借款10000元到款7200元,4月27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800元;4月73日借款11000元到款7700元,5月3日到期后还款11000元,利润3300元;共计盈利9000元。2019年2月12日徐某苓借款5000元收到3500元,2月18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11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17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23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23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29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5月5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1 1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5月11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17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5月17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23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 共计盈利12000元;2019年4月16日沈某波借款10000元收到7500元,4月22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500元;4月22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4月28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500元;4月28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4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500元;5月13日借款7000元到款5000元,5月19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000元;5月19日借款7000元到款5000元,5月26曰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2500元;5月29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6月4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500元;共计盈利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83700元。

    13、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2日,吴某某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汪某娇,在吴某某的指引下汪某娇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4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2800元,于4月8日还款4000元,获利1200元;4月1 0日借款6000元,到账4200元,4月22日还款6000元,获利1800元;4月16日借款7000元,到账5000元,4月22日还款7000元,获利2000元;4月22日借款8000元, 到账5700元,4月28日展期支付2300元,获利2300元,5月4日还款8000元,获利2300元;5月4日借款8000元,到账5700元,5月IO日展期支付2300元,获利2300元,5月16日展期支付500元,获利500元,5月17日还款8000元,获利2300元。被告人吴某某诈骗金额14700元。

    14、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6日,刘某甲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姜某林,在刘某甲的指引下姜某林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3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2 100元,于4月9日还款3000元,4月13日借款4200元,到账3000元,4月19日还款4200元,4月2 1日借款5000元,到账3500元,4月28日还款5000元,5月4日借款7000元,到账5000元,5月10日展期支付900元,5月13日展期支付6000元,5月16日还款7000元。5月18日借款7000元,到账5200元,5月24日还款6800元。被告人刘某甲共计诈骗姜某林金额8700元。2019年3月4日王某彬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3月II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3月13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3月2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0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2日贷款3500元到款2500元,4月28日到期后还款3500元,利润1000元;4月30日贷款2000元到款1400元,5月4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5月8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14日到期后还款2800元,利润1200元;共计盈利5500元。2019年4月23日郭某巍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29日贷款2000元到款14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5月5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II日到期后还款2100元,利润900元;5月11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12日展期一天后还款3000元,利润100元;共计盈利2200元。2019年4月26日陈某平借款4000元收到2800元,5月2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共计盈利1200元。2019年3月16日殷某键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3月23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3月23日贷款3000元到款2 100元,3月29日到期后还款3 000元,利润900元; 4月2日贷款3000元到款2200元,4月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800元;4月8日贷款5000元到款3500元,4月14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14日贷款7000元到款4900元,4月20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100元;4月21日贷款5000元到款3700元,4月27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300元;4月27日贷款7000元到款5000元,5月3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000元;5月3日贷款7000元到款5100元,5月10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1900元;共计盈利11100元。2019年4月1日赵某星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7日到期后没有还款,还有900元利息未还款。2019年4月1日张某超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4月7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7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3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3日贷款3500元到款2450元,4月19日到期后还款3500元,利润1050元;4月19日贷款3500元到款2450元,4月25日到期后还款3500元,利润1050元;共计盈利3600元。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既遂32300元,诈骗未遂900元。

    15、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12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3月31日,李某乙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李某阳,在李某乙的指引下李某阳在借贷宝平台与李某某签订10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7000元,4月6日款10000,4月6日借款12000元,实际到账8400元,4月12日还款12000,4月12日借款15000,实际到账10500,于4月18日还款15000,

4月18日借款20000元,实际到账14000,于4月25日还款20000元,4月25日借款25000,到账18000,5月1日展期支付7000元,5月7日还款25000元,5月7日借款30000元,到账22000元,5月13日还款3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共计诈骗李某阳金额39100元;2019年3月16日,张某炜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3月22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3月22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3月28日到期后未归还借款,共计盈利600元,剩余600元利息未收回;2019年3月19日陈某灿借款3000元收到了2 100元,3月25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3月25日借款3000元到款2200元,4月1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共计盈利1700元;2019年2月20日,赵某坤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2月27日到期后赵某坤还款2000元;2月27日借款3000元到款2 100元,3月5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3月5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3月1 1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共计盈利2700元;2019年4月I1日,王某东借款2000元收到了14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4月17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3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23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4月29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5月5日借款7000元到款4900元,5月11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5月11日借款7000元到款4900元,5月17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5月17日借款7000元到款4900元,5月23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5月23日借款7000元到款4900元,5月29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5月29日借款7000元到款4900元,6月4曰到期后还款7000元;共计盈利14 700元;2019年3月31日,汪某鹏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4月6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4月6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12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4月17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3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23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 4月29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5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II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5月11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17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5月18日借款5000元到款3500元,5月24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共计盈利8100元;2018年12月30日,张某璐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2019年1月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2019年1月6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1月12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共计盈利1 500元。被告人李某乙诈骗既遂68400元,诈骗未遂600元。

    16、被告人袁某甲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2019年3月25日,袁某甲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李某杰,2019年3月25臼李某杰贷款10000元收到7000元,3月31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3000元;3月31日贷款10000元到款7200元,4月6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800元;4月6日贷款10000元到款7400元,4月12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600元;4月10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6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4月12日贷款10000元到款75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2500元;4月16日贷款5000元到款3600元,4月22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400元;4月18日贷款12000元到款9000元,4月24日到期后还款12000元利润3000元;4月22日贷款6000元到款4300元,4月28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利润1700元;4月24日贷款14000元到款10000元, 4月30日到期后还款14000

元,利润4000元;4月30日贷款5000元到款3600元,5月6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400元;5月13日贷款20000元到款14500元,5月19日到期后还款20000元,利润5500元;5月20日贷款25000元到款18000元,5月26日到期后还款25000,利润7000元;共计盈利29100元及7000元利息未收回。201 9年3月26日王某文贷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1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日贷款4200元到款3000元,4月7日到期后还款4200元,利润1200元; 4月7日贷款4200元到款3000元,4月13日到期后还款4200元,利润1200元;4月13日贷款4200元到款3000元,4月19日到期后还款4200元,利润1200元;4月19日贷款4200元到款3000元,4月25日到期后还款4200元,利润1200元;4月25日贷款6000元到款4200元,5月1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利润1800元;5月1日贷款4200元到款3000元,5月7日到期后还款4200元,利润1200元;5月7日贷款6000元到款4200元,5月13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利润1800元; 5月13日贷款6000元到款4200元,5月19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利润1800元;共计盈利12300元;2019年3月260龚某亮贷款5000元收到3500元,4月1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l曰贷款10000元到款7000元,  4月7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利润3000元;4月8日贷款12000元到款8400元,4月14日到期后还款12000元,利润3600元;4月15日贷款12000元到款8400元,4月21曰到期后还款12000元,利润3600元;4月21日贷款13000元到款9100元,4月27日到期后还款13000元,利润3900元;4月27日贷款15000元到款10500元,5月3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利润4500元;5月3日支付1200元展期到5月4日;5月4日贷款17000元到款1 1900元,5月10日到期后还款17000元,利润51 00元;5月10日贷款17000元到款11900元,5月15日到期后还款17000元,利润5100元;5月15日贷款17000元到款11900元,5月20日到期后还款17000元,利润5100元;5月23日贷款17000元到款1 1900元,5月29日到期后没还;共计盈利36600元及5100元利息未收回。被告人袁某甲诈骗既遂78000元,诈骗未遂12100元。

17、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在郑州工作点上班,2019年2月20日,朱某娟通过后台随机分配给了林某某,朱某娟加上林某某的微信后提出借款,2019年2月20日朱某娟借款2000元收到了1400元,2月26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共计盈利600元。2019年2月18日卓某玛借款1500元收到1050元,2月24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3月15日贷款2000元到款1400元,3月21曰到期后办理展期至3月22日支付200元;3月22日到期后没有还款,共计盈利650元,剩余600元利息未还;2019年3月20日,赵某坤借款3000元收到了2100元,3月27日到期后赵某坤还款3000元;3月29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5日贷款3000元到款21 00元,4月II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II曰贷款3000元到款2200元,4月17日到期后未还款;共计盈利2700元,800元利息未还。2019年3月22日,林某伯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3月28日到期后支付300元办理展期一天,3月29日到期后支付300元办理展期一天,3月30日到期后支付300元办理展期一天,3月31日到期后支付300元办理展期一天,4月1日到期后支付148元办理展期一天,4月2日到期后支付300元办理展期一天,4月3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共计盈利2548元。2019年2月28日,李某英借款5000元收到3500元,3月8日到期后未还款;1500元利息未收回。2019年3月23日,胡某曙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3月29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12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18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24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3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30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6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 5月12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18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2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共计盈利6300元。2019年3月30日,黄某柔借款4000元收到了2800元,4月5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共计盈利1200元。2019年3月30日,朱某珊借款1500元收到了1050元,4月5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4月14日贷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4月21日贷款2500元到款1750元, 4月27日到期后还款2500元;4月27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3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3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9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9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12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5月16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1日到期后还款400元;共计盈利5200元,还有800元利息未还。2019年4月18日,郭某升借款1000元收到700元,4月24日到期后还款1000元;4月27日贷款1500元到款1050元,5月3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共计盈利750元。2019年2月20日,朱某珊借款1500元收到1050元,4月5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4月14日贷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4月21日贷款2500元到款1750元,4月27日到期后还款2500元;4月27日贷款3000元到款2 100元,5月3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3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5月9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5月9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12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5月16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1日到期后还款400元;共计盈利5200元,还有800元利息未还。2019年3月9日,赵某利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4月15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3月15日贷款2000元到款1400元,3月21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共计盈利1200元。2019年3月19日,张某秀借款2000元收到1400元,3月25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3月31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6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2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14日贷款3000元到款22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20日贷款3000元到款2200元,4月2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4月26日贷款3000元到款2200元,5月6日到期办理展期支付1000元;5月6日到期后办理展期支付50元,5月7日到期后办理展期支付100元,5月8日办理展期支付100元,5月9日到期后办理展期支付1000元,5月21日到期后未还贷款;共计盈利6250元, 还有2200元利息未还。2019年2月13日,张某夏借款5000元收到了3500元,2月20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盈利1500元;2月20日贷款7000元到款5000元,2月28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盈利2000元;2月28日贷款11000元到款8000元,3月7日到期后还款11000元,盈利3000元;3月7日贷款11000元到款8000元,3月15日到期后还款11000元,盈利3000元;3月15日贷款11000元到款8000元,3月21日到期后还款11000元,盈利3000元;3月21日贷款1 5000元到款11000元,3月28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盈利4000元;3月28日贷款15000元到款1 1000元,3月29日办理展期至4月4日,共计7次,每曰展期费700元,盈利4900元;4月5日办理展期至5月7日,共计32次,每日展期费600元,盈利19200元;5月8日办理展期至5月14日,共计7次,每日展期费500元,盈利3500元;5月15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盈利4000元;5月15曰借款25000元到款18750元,5月23日到期后未还款;共计盈利48100元,还有6250元利息未还。2019年3月28日,李某漫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3日到期后办理展期付款200元,盈利200元;4月4日贷款到期后还款3000元,盈利900元;4月4日贷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盈利900元;4月II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4月17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盈利200元;4月18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24日到期后办理展期至5月14日,共计21次,每日展期费200元,盈利4200元;5月15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5月15日贷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1日到期后办理展期至5月28日,共计8次,每日展期费200元,盈利1600元;5月28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5月28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 6月4日到期后未还款;共计盈利11600元,还有1200元利息未还。2019年3月26日,雷某锐借款10000元收到了7000元,4月1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3000元;3月31日贷款10000元到款7000元,4月5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3000元;4月5日贷款15000元到款10500元,4月12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盈利4500元;  4月12日贷款15000元到款10500元,4月18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盈利4500元;4月22日贷款22000元到款160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22000元,盈利6000元; 4月29日贷款30000元到款22000元,5月6日到期后还款30000元,盈利8000元;5月6日贷款30000元到款22000元,5月12日到期后还款30000元,盈利8000元; 5月12日贷款30000元到款22000元,5月15日还款26000元,盈利3500元;5月15日贷款30000元到款22000元,5月2 1日到期后还款30000元,盈利8000元; 5月22日贷款30000元到款22000,5月23日到期后盈利2600元;5月6日贷款30000元到款22000元,5月12日到期后盈利1500元;5月6日贷款30000元到款22000元,5月12日到期后盈利1000元;共计盈利53600元。2019年3月3日,雷某锐借款4300元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3月15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3月15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3月21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3月21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3月27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3月27曰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4月2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4月2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4月8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4月8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4月14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4月14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4月20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4月26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4月26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5月2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5月2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5月8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5月8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5月14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5月14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5月20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5月20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5月26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5月26日贷款4300元收到3000元,6月1日到期后还款4300元,盈利1300元;共计盈利19500元;2019年3月30日,宋偬借款5000元收到3500元,4月5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盈利1500元;4月5日贷款7000元收到5000元,4月I1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盈利2000元;4月1 1日贷款7000元收到50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盈利2000元;4月17日贷款7000元收到5000元,4月23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盈利2000元;4月23日贷款7000元收到5000元,4月29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盈利2000元;4月29日贷款10000元收到70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3000元;5月4日贷款10000元收到7000元, 5月II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3000元;5月II日贷款10000元收到7000元,5月15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3000元;5月15日贷款14700元收到10500元,5月21日到期后还款14700元,盈利4200元;5月21日贷款14700元收到10500元,5月24日到期后还款14700元,盈利4200元;5月24日贷款14700元收到10500元,5月25日到期后办理一天展期支付4200元;5月27日贷款7000元收到4900元,6月2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盈利4200元;共计盈利32500元;2019年3月6日,欧阳某某借款3000元收到2100元,3月12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盈利900元; 3月22日贷款3000元收到2100元,3月2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盈利900元:3月28日贷款3000元收到2100元,4月3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盈利900元;4月3日至4月20日展期15次,共计盈利2299及900元利息未还。被告人林某某诈骗既遂200197元,诈骗未遂7900元。

18、被告人李某丁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 2019年4月2日,李某丁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林某菱,在李某丁的指引下林某菱在借贷宝平台与焦某某签订16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11000元,于4月8日展期支付5000元,4月14日展期支付5000元, 4月21日还款16000元。被告人李某丁共计诈骗林某菱金额15000元。  2019年4月25日,鲍某威借款10000元,鲍某威收到7500元,5月1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2500元;  20 19年5月1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8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2500元;2019年5月8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15日到期后还款loO00元,盈利2500元;2019年5月15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22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2500元;2019年5月22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29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2500元。共计盈利12500元;2019年3月26日,郭辉借款2000元,财务转账1400元,4月1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盈利600元;4月1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7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盈利900元;4月7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3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4月13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4月19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25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4月25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1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共计盈利6300元。被告人李某丁诈骗金额33800元。

19、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份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3日,苗某昆通过后台随机分配给了王某某,20 19年4月3日财务转账给苗某昆后苗昆就告诉王某某收到了1400元,4月9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9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15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 4月15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21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21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27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 4月27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4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4日借款4000元到款2900元,5月1 0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100元;5月10日借款5000元到款3750元,5月18日到期后未还。共计盈利4700元;2019年3月24日谢某敬借款5000元,财务转账给谢某敬3500元,3月30日到期后支付1500元展期,4月5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5日借款7000元到款5000元,4月1 1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000元;5月2日借款9000元到款6400元,5月8日到期后还款9000元,利润2600;  5月8日借款14000元到款10000元,5月14日到期后还款14000元,利润4000元;5月14日借款13800元到款10000元,5月21日到期后还款13800元,利润3800元;5月21日借款15000元到款11000元,5月27日到期办理展期支付4000元,6月2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共计盈利23400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28100元。

   20、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3月份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 2019年4月II日,李某丙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钱某莹,在李某丙的指引下,钱某莹在借贷宝平台与焦某某签订3000元得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21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9日借款4000元到账2800元,4月25日到期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4月25日借款6000元到账4200元,5月1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利润1800元;5月1日借款9000元到款6500元,5月7日到期后还款9000元,  利润2500元;5月7日借款9000元到账6700元,5月13日到期后办理展期支付2300元,5月19日到期还款9000元,利润 2300元;5月19日借款9000元到账6700元,5月25日到期还款9000元,利润2300元;5月25日借款10500元到款8000元,6月1日到期后未还,共计盈利13300元,还有2500元利息未还;2019年4月20日王某健借款3000元到账2100元,4月2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6日借款5000元到账3500元, 5月2日到期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5月20借款7000元到账4900元,5月8曰到期还款7000元,利润2100元;5月8日借款9000元到账6700元,5月14日到期还款9000元,利润2300元;5月14日借款13500元到账10000元,5月20日到期还款13500元,利润3500元,盈利10300元;被告人李某丙诈骗既遂23600元,诈骗未遂2500元。

21、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江某东通过后台随机分配给了陈某乙,2019年4月2日江某东借款4000元,实际到账3000元,4月9日到期后还款3680元,利润680元;4月21日借款4000元到款3000元,4月28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000元;4月28日借款4000元到款30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000元;共计盈利2680元;2019年2月25日胡某鹏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2100元。3月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3月4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 3月II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3月II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3月1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 利润900元;4月2日借款3000元到款2250元,4月8日到期后还款2760元,利润510元;4月8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 4月14日到期后没有还款;共计盈利3210元;2019年4月3日黎某钰借款2000元,实际到账 1400元,4月9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共计盈利600元;2019年3月25日曾某鹃借款1500元,实际到账1050元,3月3 1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利润450元;3月31日借款1500元到款1050元,4月6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利润450元;4月6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12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14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5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2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9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16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16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2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22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29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6月5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共计盈利9600元;3月26日库某某·依迪盖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2100元,4月1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 4月7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3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4月15日借款5000元,到款3600元,4月22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400元;2019年4月24日借款5000元,到款3600元,5月l曰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400元;5月9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5月16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5月19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 5月26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 利润600元;盈利6100元。被告人陈某乙诈骗22 190元,未遂900元。

22、被告人冯某某、罗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参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袁某甲、刘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仲某某、邓某某、孟某某、袁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钱某某、林某某实施的诈骗犯罪,诈骗金额为既遂811681.55元,未遂52150元。

23、被告人焦某某、苗某某、郑某某参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丁、李某丙、陈某乙实施的诈骗犯罪,诈骗金额为既遂107690元,未遂3400元。

24、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参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袁某甲、刘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仲某某、邓某某、孟某某、袁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钱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李某丁、李某丙、陈某乙实施的诈骗,诈骗金额为既遂919371元,未遂55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曾某鹃等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仲某某、邓某某、孟某某、袁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钱某某、林某某、袁某甲、郭某某、李某甲、焦某某、李某丁、李某丙、王某某、陈某乙、苗某某、郑某某利用网络贷款平台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钱财,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袁某甲、李某丁、刘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仲某某、邓某某、孟某某、袁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王某某、李某丙、陈某乙、张某乙、钱某某、林某某、焦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苗某某、郑某某起次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冯某某、陈某乙、张某乙、罗某某、黄某某、袁某甲、李某乙、邓某某、焦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丁、袁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李某甲、苗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吴某某、仲某某、孟某某、陈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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