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入职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任**,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及货款回收。2016年2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回收货款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86775元。2017年2月李某某从**公司离职。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某向**公司退回赃款人民币36310元。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同月28日,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司退回赃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5000元,**公司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4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入职**公司任**,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及货款回收。2017年5月至8月期间,罗某某利用回收货款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0000元。2018年3月罗某某从**公司离职。2018年3月29日,罗某某向**公司退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某抓获。同月23日,罗某某的家属向**公司退回赃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9000元,**公司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7日、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会**巷**号,联系电话1365280****;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507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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