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乡**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甲与何某某、罗某乙(均在逃)及王某某一行人途径惠阳区**镇**村**烧烤档旁一百货店附近宵夜档时,与在该处吃宵夜的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四人酒后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某、罗某甲等人有的用拳头、有的用木棍,对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背部、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抓获被告人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手持木棍,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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