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景颇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69********,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5月1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5月31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满。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老某某,男性,傣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3********,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8时许,石某某在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组李某某家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5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并将50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50元钱交给被告人老某某去购买毒品冰毒。当日19时许,被告人老某某将购买回来的毒品冰毒交给李某某,再由李某某将购买回来的毒品冰毒拿给在其家中等候的石某某。
2020年5月8日16时许,石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5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并要求将毒品冰毒送至陇川县**镇**村委会**组的路边。被告人李某某叫被告人老某某去购买毒品冰毒,随后老某某去购买了3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2020年5月8日22时40分,陇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陇川县**镇**村委会**组的路边将前往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老某某抓获,当场从老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5颗,净重0.44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恩周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老某某现被羁押在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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