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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组**号,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房**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双河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县**路**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8日、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共同商量盗窃,由李某甲驾车搭载肖某某从长沙出发至株洲市芦淞区大汉希尔顿,肖某某下车后在希尔顿二楼电游室,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扒窃一台红色苹果XR手机。得手后,李某甲驾车搭载肖某某至长沙,由肖某某销赃、分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50元。

2、2020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共同商量盗窃,由李某甲驾车搭载肖某某从长沙出发至株洲市芦淞区**市场附近,肖某某下车后在金冠市场旁的一巷子口,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扒窃一台绿色华为荣耀30S手机。接着,肖某某又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扒窃一台黑色红米K20PRO手机。得手后,李某甲驾车搭载肖某某至长沙,由肖某某销赃、分赃。经鉴定,被盗华为荣耀30S手机价值1750元、红米K20PRO手机价值1475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县**路尚都美寓A栋1246室被民警抓获。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带领民警在湖南省汉寿县**房**栋**号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损失未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监控截图、对案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楚林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肖某某,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恋娇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339****。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8份、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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