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肖某某共谋后,于2019年7月7日12时许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翰林上岛小区内,将双流**公司安置在该小区内的58台华为5626-8PD型号交换机盗走,由肖某某通过网络以2220元的价格销赃,各人分得1110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均系初犯,综合考量盗窃金额、认罪态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00285****;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0304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补充材料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