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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肖某诈骗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河北省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住河北省平泉市老年公寓,2019年5月16,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肖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肖,对杨谎称肖是某投资公司经理,骗取了杨的信任,让杨将钱放在肖的投资公司赚取利息,先后骗取杨现金一百一十万元。杨多次在向李要钱时,李、肖给杨打了总借条三张,肖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为李做担保人和借款。李将杨的钱用于自家经营的陶瓷店,且无力偿还杨的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肖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肖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袁、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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