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家住江西省**县**镇**村**自然村**号。2011年11月因开设赌场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因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家住江西省**县**乡**村**自然村**号。2010年5月因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外号“莽子”)从2020年3月份就开始在一起偷车,主要在高安、丰城、樟树、奉新地界偷,偷来的车卖钱后李某某先留下300到400元,三轮摩托车卖的钱都是四、六开,“莽子”拿四李某某拿六,有时也五、五开。共同开支算李某某的,多出来的钱都归李某某。总共卖了15000元,“莽子”拿到了6800元,李某某拿到了8200元。两人共计盗窃了9辆,三轮摩托车6辆,二轮电动车2辆,三轮电动车1辆。具体是:
(1)2020年4月在高安市人民医院对面马路上偷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以1050元卖给新建县流湖镇一个当地40多岁的男的。
(2)2020年8月7日在高安市黄沙岗镇偷了一辆军绿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以2100元卖给新建县石岗镇一个当地50多岁的打农药的男的,“莽子”分900元,李某某得900元。
(3)2020年8月6日在高安市祥符镇偷了一辆星月神蓝色牌二轮电动车,以1050元卖给新建县松湖镇一个当地40多岁的女的,“莽子”分300元,李某某得750元。
(4)2020年8月11日在丰城市傅公庙卖沙子的地方偷了一辆福田五星牌蓝色三轮摩托车,以2100元卖给新建县松湖镇一个当地农民,“莽子”分900元,李某某得1200元。
(5)2020年8月12日在丰城市湖塘镇路边的一个新农村里面第三排房子门口偷了一辆太阳金龙牌蓝色三轮电动车,会石岗后将该车放在卫生院冲电,卖了一天都没卖掉,之后第二天就被抓获,后面指认现场时车子还在。
(6)2020年5月在樟树市药都南大道的一家小吃店旁的马路边偷了一辆军绿色三轮摩托车,以2100到2400元卖给新建县石岗镇乡下的一个人,“莽子”分1000元,李某某得1000元,两人五五分。
(7)2020年5月月初在高安市新街镇的一家酒店旁的门口偷了一辆军绿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以2400元卖给新建县石岗镇一个40多岁的人,“莽子”分1000元,李某某得1400元。
(8)2020年5月中旬在高安市八景镇的一条街上偷了一辆军绿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以2300元卖给新建县石岗镇一个40多岁的人,“莽子”分1150元,李某某得1150元。
(9)2020年5月13日在奉新县赤岸镇的一家商店门口偷了一辆军绿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以2000元卖给新建县石岗镇的一个人,“莽子”分800元,李某某得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九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6756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李某某、胡某某均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李某某、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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