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胡翔,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翔、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胡翔利用胡翔在武汉市江岸区**内工作之便,先后多次盗窃店内型号为E900V21E的创维牌语音机顶盒共计110台,销赃获款5000余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机顶盒价值人民币12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刑满释放证明书、指认照片、情况说明;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舒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翔、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对案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翔、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翔、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胡翔、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翔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翔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翔、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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