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4********,瑶族,中专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富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0629****,瑶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1********,瑶族,中专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里**号**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21300416,汉族,初中文化,住贺州市平桂区**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8********,汉族,大专毕业,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聂某某、黄某某、潘某某、李某乙、程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富川县**镇实验种植毒品大麻。种植实验成功后,李某甲、李某乙邀约其表叔何某某(另案处理)在富川县**镇东山村种植大麻,由李某甲、李某乙负责购买大麻种子及种植大麻的技术,何某某等人提供土地以及管理大麻苗,约定以每克6元钱的价格收购大麻,李某甲、李某乙贩卖后则五五分成。2017年下半年,李某甲向住在南宁的李某乙邮寄了6、7斤大麻。李某乙以每克20元的价格一次性出售给南宁一个绰号叫“某某丁”的人,获得毒资约60000元二人已平分。2018年10月中旬的时候,李某甲又向李某乙邮寄100克大麻。2018年10月19日,李某甲向李某乙寄了1800克大麻。2018年9月18日李某乙向柳州市收件人为王某生的人出售400克大麻,获得毒资10000元。2018年9月19日向浙江收件人为王上买了100克大麻,获得毒资3500元。
2017年下半年,李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丙、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种植毒品大麻,并承诺由其负责购买大麻种子、提供种植大麻的技术以及收获大麻后负责收购、贩卖。李某丙、程某某、王某某得知种植大麻来钱快,便同意合伙种植毒品大麻,由被告人李某丙出资6000元、王某某出资7000元、程某某出资3000元。2018年3、4月份开始种植大麻,之后共采摘大麻9千克,李某甲以9万元的价格收购,直到案发李某甲只给了12000元。
2018年春节期间,李某甲通过其同学胡某某在QQ群里寻找买家贩卖毒品大麻, 2018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合伙贩卖毒品大麻,并约好“二八”、“五五”分成。李某甲、胡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吴某福”、 “林某孟”、“潘某”等虚拟身份给黄某某用于快递寄件。黄某某为李某甲、胡某某向全国各地邮寄毒品大麻30余次,黄某某提供张某康名下的银行卡为李某甲、胡某某收取毒资共计200000余元,黄某某从中获利70000余元。潘某某明知李某甲种植、贩卖毒品大麻,仍然使用其车辆为李某甲拉送大麻、提供银行卡收取贩卖大麻所得毒资30000余元,并从中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聂某某利用在钟山县**快递员的便利,多次为李某甲、程某某、胡某某邮寄毒品大麻,每邮寄一次得200-500元不等的好处费,至案发一共获得好处费12500元。
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互联网向一个叫网名“LJ”的人购进毒品大麻,再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获取利。2018年7月16日董某某将10克大麻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云南红河吸毒人员唐某标(微信昵称“嘀了”、“滴了”), 2018年9月4日将50克大麻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标,2018年9月27日再次将50克大麻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标。
2018年5、6月间,李某甲、胡某某、程某某三人在钟山县钟山镇**村附近富江边一沙洲种植毒品大麻约2亩。截止2018年10月20日,该沙洲上种植毒品大麻1167株。2018年10月20-22日,民警从覃某新、程某某家、李某甲家及从大麻种植地采摘的大麻总净重154.589千克。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材04-2018-191-J-1(李某甲大麻植株上的毒品湿麻花取样1.1千克送检)、04-2018-191-J-2(胡某某大麻植株上的毒品湿麻花取样0.3千克送检)、04-2018-191-J-3(程某某大麻植株上的毒品湿麻花取样0.25千克送检)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送检材04-2018-187-J-1至04-2018-187-J-10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送检材04-2018-188-J-1至04-2018-188-J-10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送检材04-2018-190-J-1至04-2018-190-J-67 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012018102601J01-1、012018102601J01-2、012018102601J01-3共60株,均为桑科大麻属印度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快递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及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唐某刚、程某、覃某新等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胡某某等10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大麻成分、桑科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在李某甲、李某乙、覃某新、程某某等地方查获扣押毒品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程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叶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属于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李某丙、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三次以上贩卖毒品大麻叶,被告人聂某某三次以上运输毒品大麻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李某甲、胡某某、黄某某、潘某某、李某乙、程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董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聂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长林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聂某某、黄某某、潘某某、李某乙、程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董某某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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