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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胡某某等4人盗窃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1********,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村**组**号,现住宣恩县**镇**站**楼**楼。

因涉嫌盗窃罪,四被告人均于2020年7月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见宣恩县沙道沟镇咸池村喇叭坳彭家寨景区隧道施工工地放有一轮胎,遂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将轮胎盗窃后卖给自己。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邀约被告人姚某某前往该工地,并邀约被告人李某乙驾驶鄂Q****9皮卡车负责运输,李某甲、姚某某二人将被害人郭某某的轮胎1个及被害人龚某某的挖机炮锤钢钎运转移至胡某某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物价值人民币3252元。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恩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李某甲与胡某某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李某甲通话记录截图照片、购买轮胎转账记录截图照片;2.证人杨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龚某某的陈述;4.宣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另案被告人向发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因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配合追缴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故意犯罪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乙具有坦白、积极配合追缴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故意犯罪等量刑情节,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梦瑶

检察官助理:李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0307****;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685****;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0272****;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6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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