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新城区****。2017年11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新城区****。2016年3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樊某某到西安市新城区****找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某腿部溃烂无法行动,由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防盗门上的洞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樊某某并收取毒资100元。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樊某某到西安市新城区****找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某腿部溃烂无法行动,由李某某通过防盗门上的洞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樊某某。
3.2019年1月8日17时许,樊某某到西安市新城区****找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某腿部溃烂无法行动,由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防盗门上的洞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樊某某并收取毒资120元。当日,民警将购买毒品的樊某某抓获后,在樊某某的指认下,李某某、胡某某两人在胡某某家中被抓获,并现场搜出疑似毒品12小包,净重1.195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称重笔录及扣押清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樊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新城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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