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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胡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7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03195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南昌市西湖区********2020年9月19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05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两人在李某某居住的南昌市西湖区松柏巷108号1单元402室内,通过登陆网络赌博网站“金沙赌场”中的百家乐平台,邀请他人前来聚众参赌,接受他人在网络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并按照赌资金额获取千分之七的返点利润。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邀赌、接待赌客、记账等事项,被告人胡某某负责邀赌、操作电脑为赌客下注、收钱等事项。自2020年9月4日起至案发,每日前来赌博的赌客有3、4人至10多人不等,本案赌资数额总计2449617元,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获取赌博网站返利17147元。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两人约定非法获利除去开支后,按李某某六成,胡某某四成的比例分成,截至案发时尚未进行分赃。2020年9月18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松柏巷108号402室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

2.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赌博网站流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远程勘验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449617元,抽头渔利数额1714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另附账本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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