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
被告人胡灯明,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均于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至本区**镇**村**号**室被害人胡某乙暂住地,撬锁入室,窃得其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香烟等物。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实其现金人民币、香烟失窃的时间、地点、品名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的相关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胡灯明暂住处扣押得其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胡灯明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
5.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灯明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灯明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丹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胡灯明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1901****、1**/1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螺丝刀一把。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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