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6********,汉族,大专毕业,经商,户籍地南阳市**县**镇**村**号,住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号楼**单元**。因涉嫌绑架,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1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路办事处**村东街**号院**号楼**号,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行云路交叉口**楼**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绑架,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号。因涉嫌绑架,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舒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R2****白色轿车,载被告人舒某某、周某某到南阳市**商场负二楼**车位停下,舒某某从右后车门下车活动身体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将车牌为豫R3****的**色北京现代车停在**的车位后去往商场购物。舒某某见刘某某长相漂亮,将此情况告知车内的李某某和周某某。李某某提议,刘某某确实漂亮,等她购物完上车之际将其带上车和她聊天。于是三人在车上预谋分工,李某某特意将车挪停至刘某某车左侧的**车位上。约40分钟后,刘某某购物完毕欲从车左后侧绕行上车,舒某某将豫R2****的轿车右后门打开,挡住刘某某去路,后趁机下车绕到刘某某身后戴好口罩,迅速用左手抱住刘某某腰部,右手捂住刘某某嘴巴,强行将刘某某往豫R2****轿车的后排座位上拉,后排就坐的周某某趁机抓住刘某某的手帮助舒某某把刘某某往车里拉,遭到刘某某极力反抗。李某某和周某某准备下车帮忙时,刘某某大声呼救,碰巧现场附近有其他车辆停车下人,舒某某赶紧松手,刘某某得以逃脱。李某某、周某某和舒某某开车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安某某、夏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舒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舒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舒某某、周某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追逐、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舒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舒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舒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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