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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住魏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2018年12月份因悬挂假机动车号牌被邯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000元。

被告人范**,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住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夜,被告人李**、闫**(另案处理)、范**驾驶牌照为冀****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到汤阴县韩庄乡韩庄社区,由范**负责放风,李**、闫**盗窃该社区A区23号楼西一单元、西三单元7、8、9层的预埋电线7200米,价值11904元。李**将赃物出售后分给范**300元。

2020年5月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闫**驾驶牌照为冀****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到河北省魏县尚品新苑小区,盗窃该小区20号楼4层以上入户电线706.5米,价值353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退赃3532元、范**退赃11904元,赃款已经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范**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退赃证明。

2.被害人郑**、徐**陈述。

3.被告人李**、范**及闫**的供述。

4.被盗物品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李**、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被告人范**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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