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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范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2********,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蓟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范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2********,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蓟县**乡**村**区**排**号。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假电焊机冒充真电焊机向被害人出售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2020年9月5日在三河市皇庄镇冯白塔村骗取被害人张某甲2500元、2020年9月15日在三河市新集镇刘庄村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000元、2020年9月16日在三河市新集镇刘庄村骗取被害人李某乙3500元,李某甲、范某某诈骗所得共计8000元。李某甲、范某某家属已对三名被害人进行退赔,三名被害人对李某甲、范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慕小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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