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号**房。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8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号**房。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另案处理)三人至本市白云区盒马鲜生合一国际店里,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店里的园干红葡萄酒1瓶、滴露健康沐浴露1瓶等物品一批(以上物品价格共为人民币2146.8元,暂未价格鉴定)。
2019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莫某甲至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盒马鲜生曜一城店里,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店里的香菇一袋、帮宝适婴儿纸尿裤1袋等物品一批(以上物品价格共为人民币371.5元,暂未价格鉴定)。
2019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莫某甲至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盒马鲜生曜一城店里,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店里的龙须龙口粉丝一袋、盒马本色纸浆纸盘1袋等物品一批(以上物品价格共为人民币484.3元,暂未价格鉴定)。
2019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莫某甲、廖某某(另案处理)三人至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盒马鲜生曜一城店里,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店里的启泰鱼胶干一袋、玉兰油1瓶等物品一批(以上物品价格共为人民币2519.4元,暂未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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