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9********,汉族,农民,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单元****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剑阁公安局于2019年5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剑阁县**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二人在董某某家吃饭,期间,李某甲喝了1小纸杯白酒和2瓶啤酒,董某某喝了3个纸杯白酒。当晚22时30分许,李某甲驾驶号牌为川A7****号比亚迪牌轿车,搭乘董某某、李某乙前往剑阁县元山镇街道,**烧烤店吃烧烤。期间,董某某喝了1瓶2两装的歪嘴,李某甲喝了一些啤酒。吃完烧烤离开时,李某甲继续驾驶川A7****号比亚迪牌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与蔡某某停在路边的川S8****号马自达牌轿车发生碰撞。随后,李某甲、李某乙与蔡某某发生争执,董某某便将川A7****号比亚迪牌轿车驶离事发位置,停放到剑阁县**镇街道转盘路口后,步行返回。董某某返回现场后,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三人与蔡某某、胡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时李某甲、董某某二人均在现场,没有离开。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7mg/100ml。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茜

2020年4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四川省剑阁县**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