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镇**村**街**号。2013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镇**村**路**号。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董某某到深州市大屯乡**村盗窃被害人侯某某家中墨盒2个、银元1个(出售得赃款800元)、银簪子3个、铜钱20个左右(出售9个得赃款90元)、五角硬币50个等物品。尚未售出的银簪子3个、墨盒2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0元。
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某、董某某到安国市南娄底乡**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古书籍6册(出售得赃款230元)及其他物品;
2019年8月22日上午,李某某、董某某到冀州区门庄乡**村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家铜钱、手串、硬币等物品(出售共得赃款800余元);
2019年9月5日上午,李某某、董某某到深州市北溪村乡**村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家古书18套(出售10套得赃款3800元)、瓷壶2把、瓷盘1个(瓷壶、瓷盘出售共得赃款800余元)、古木块4块左右、木制笔筒1个(木块、笔筒出售共得赃款700元)、铜钱10余个(出售得赃款120元)、银元4块、玛瑙烟嘴2个、面额600余元的旧纸币一部(出售大部得赃款600元)。尚未售出的古书籍6套、银元1块、烟嘴2个、茶盘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宇宁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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