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021991******,大专文化,原西安市莲湖区**服务厅临聘人员,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区**北路**号。2014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利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0月31日。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1231980******,初中文化,原陕西省**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一公司临聘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平利县局刑事拘留,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0月31日。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2211993******,大学本科,陕西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0月31日。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案发前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胡某某、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某得知金税系统存在漏洞,可以为企业添加成品油生产模块及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在**区税务局、**税务局等税务局的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ARM机(综合办税服务机)上,为林某甲 (另案处理)、林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添加成品油生产模块及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林某甲、林某乙将修改成功后的8户企业金税盘又交给林某丙(在逃),林某甲利用其中的7户企业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价税合计734778402元,税额101348745.4元,陕西**有限公司未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7户企业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安机关从陕西省税务局调取的抵扣资料显示均未抵扣,有2户企业对外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认证抵扣,价税合计8379500元,税款1155802.78元,其中:2018年12月21日,西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成功认证抵扣,价税合计6073770元,税额837761.40元;2019年1月7日,西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功勾选认证,价税合计2305800元,税额318041.38元。上述认证抵扣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受票公司作进项转出。
另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用上述同样的方法,为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西安**物资有限公司添加成品油生产模块及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后该户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184000元,税额3197793.2元;经公安机关从陕西省税务局调取的抵扣资料显示,该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抵扣。
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获利120余万元,已退缴105万元;被告人董某某获利8万余元,已退缴1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获利4万元,已全部退缴。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胡某某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林某某只作部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胡某某利用金税系统漏洞,为企业添加成品油生产模块及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致使他人认证抵扣税款1155802.7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某让他人为企业添加成品油生产模块及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后对外虚开,虚开的税款均未抵扣,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胡某某、林某某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光碟8张,U盘2个(白色、黑红相间带海螺吊坠U盘各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