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05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3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陇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05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3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400元。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6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1年2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6年6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0年7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巷。2005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05年10月17日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4年3月27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现住宝鸡市渭滨区**路**小区。2009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9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现住宝鸡市**路**家属院。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5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现住陇县**镇**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现住陇县**小区**号楼。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现住陇县**小区**号楼。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1994年4月9日因赌博被陇县公安局行政罚款400元。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街,现住陇县**小区**号楼。原系陇县农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5年12月29日因吸毒被陇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现住陇县**小区**号楼。2016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陇县公安局社区戒毒3年。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2014年2月21日因吸毒被陇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付某某、董某乙、尹某甲、尹某乙、闫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卢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张某乙(另案)、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2012年4月30日,值“五一”劳动节放假期间,因尹某某妻兄李某乙与宝鸡游客发生争执,尹某某纠集李某某、董某某在陇县关山草原风景区无故殴打游客,致一人轻伤,严重影响了关山草原景区正常的管理秩序。
2013年至2015年,李某某不但伙同尹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陇县开设赌场,非法敛财。同时在此期间,李某某与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闫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陇县李家河奶牛场、东南镇党家庄村、杜阳焦家山村、千阳县千湖湿地公园等地多次组织人员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0 余万元,也因此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正月,李某某得知曾在其赌场参与赌博的徐某某,在陇县河北镇棋牌室与他人赌博,便以徐某某打着自己旗号开设赌场未经其同意为由,纠集、指使高某某、赵某甲为首的十余人对徐某某实施殴打并敲诈财物,树立起自己的恶名,逐步实现了对陇县地下赌场的控制。在追求名气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张某乙(另案)、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积极向李某某身边靠拢,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为积极参加者,卢某某、张某乙、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下级直接听命于上级。同时,李某某以发放工资、安排工作、提供医疗费用等形式笼络管理成员,以扣发工资等形式严明纪律,确立了自己在该组织中的绝对领导地位。
以李某某为首的该组织2015年以来通过多次开设赌场,并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获利40余万元,并将获取的部分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奖励和工资报酬,以支持该组织的运转和发展。
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某向参赌人员非法高利放贷,将赌场债务转化为社会借贷关系,因李某某恶名在外,欠账人员心生恐惧,均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对无法按时归还欠款人,李某某安排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等组织成员以威胁、恐吓、非法拘禁、贴身跟随等手段追讨,从中谋取暴利。同时该组织持续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利用组织势力,为非作恶,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大肆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多年来,该组织通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插手陇县棋牌室经营,控制地下赌场,敲诈勒索财物等多种形式,称霸一方,欺压群众,致使多人合法权益受损后害怕报复不敢报警,致使多人倾家荡产,常年在外不敢回家,家中老人妻儿无人照料,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该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了陇县的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被告人李某某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该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赵某甲敲诈勒索案
2015年正月,李某某以徐某某打着自己旗号在陇县河北镇摆场未经其同意为由,在陇县城关镇黄家崖村附近,纠集高某某、赵某甲、李某丙(另案)等十余人,对徐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并向徐某某索要5万元了事。迫于无奈,徐某某先后分四次交给李某某共计5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敲诈勒索案
2016年9月13日,李某某无证驾驶陕CS5720白色宝马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陇县南河大桥时,突然掉头,与同方向行驶高某甲驾驶的陕CKP421三轮摩托车剐蹭。李某某下车在大庭广众之下对高某甲拳打脚踢,并叫来高某某顶替自己,二人威胁高某甲不要乱说话。交警将事故处理完毕后,高某甲被李某某、高某某带至陇县城关镇杨家庄村一个修理门市,要挟高某甲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高某甲被迫答应。第二天,李某某安排高某某带高某甲到宝鸡4S店修车,高某甲共交纳修理费3.6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5年11月24日晚,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李某丁(另案)等人到陇县百隆商城“疯狂烤翅”店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李某丁将桌子掀翻,砸坏桌凳、餐具和玻璃围墙后离开。11月25日凌晨,刘某某以回店拿衣服为由,打电话将马某某叫回,四人再次返回“疯狂烤翅”店,撒某某看到马某某返回也来到店内。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无事生非,对马某某、撒某某拳打脚踢,致二人受伤。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遭受钝性外力致头皮挫伤,头皮软组织创口,构成轻微伤;撒某某系遭受钝性外力致面部挫伤及软组织创口,构成轻微伤。经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的玻璃围墙价值1107元。事后董某某赔偿马某某3000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段某某强迫交易案
2016年6月,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建陇县汽车站围墙工程,将该550.9米围墙工程以每米120元价格承包给张某丙负责修建。李某某欲承揽该工程,带领董某某、段某某来到工地,辱骂施工人员,抢夺工人手中铁锨,并将一名工人推倒在地,段某某扬言该工地出入路面系其修建,阻止施工人员通行,致使工地施工中断,以此向**公司施压。为了不影响工程工期,**公司被迫答应以每米200元的价格将该工程承揽给李某某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072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6年11月6日,李某某纠集高某某、张某乙等十余人来到陇县火烧寨镇李某戊家,与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父子发生冲突,李某某指使张某乙等人殴打李某戊父子,致李某己受伤。李某己被陇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右手指皮肤擦挫伤。
2016年7、8月,李某某、高某某到陇县城关镇新一村陈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无事生非,无故殴打陈某某,将棋牌室的麻将机和电风扇砸坏,被损坏物品价值2160余元。2017年7、8月,李某某、高某某再次到陈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无事生非,李某某拿门锁链条殴打陈某某,被他人拉开。
(六)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张某某、邵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7年3月至11月,李某某先后在董某甲家、张某丁(另案)经营的李家河奶牛场、张某某经营的杜阳鱼池、邵某某经营的咸宜关彩石厂、李某辛(另案)家多次开设赌场,李某某安排董某某负责赌场安全,赵某某、武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另案)在赌场外围放哨,闫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接送参赌人员,高某某、董某甲、赵某甲、卢某某、李某壬(另案)维持赌场秩序,打水抽成,抽头渔利30余万元。
(七)其他违法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董某甲、赵某某寻衅滋事
2017年2月,李某某指使韩某某前往陇县天逸酒店隔壁棋牌室,将老板李某癸带至陇县安吉酒店,李某某提出让韩某某参与李某癸棋牌室经营,遭到李某癸拒绝,李某某遂怀恨在心。2017年3月一天晚上,李某某来到李某癸棋牌室,无故殴打李某癸,闫某丙上前劝阻,与李某某厮打。李某某打电话叫来董某甲、赵某某,三人拳打脚踢致闫某丙受伤。
三、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闫某某、尹某某、付某某、董某乙、郭某某、杨某某、尹某乙、尹某甲、闫某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以外,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董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2年4月30日,邹某某和朋友到陇县关山草原景区游玩,购票过程中,与景区工作人员李某乙等人发生冲突,李某乙打电话告知尹某某,尹某某遂纠集李某某、董某某驾车前往关山草原景区,殴打邹某某致其受伤。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胸部损伤致肋骨骨折,构成轻伤。2012年11月8日,尹某某赔偿邹建明2.6万元。
(2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付某某、董某乙、闫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尹某甲、尹某乙、闫某甲开设赌场案
2013年至2015年,李某某、尹某某在张某丁(另案)经营的李家河奶牛场、东南镇党家庄村、杜阳焦家山村、千阳县千湖湿地公园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董某某负责赌场安全,赵某某、尹某甲、尹某乙、闫某甲、李某A(另案)在赌场外围放哨,付某某、董某乙在赌场放账,高某某、董某甲、赵某甲、闫某某、杨某某、张某戊(另案)、闫某丙(另案)、卢某某、郭某某、杨某甲(另案)维持赌场秩序,接送参赌人员,打水抽成,抽头渔利20余万元。
(三)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6年6月16日,尹某某安排张某己(已判决)联系购买冰毒。张某己联系舒某某(已判决),商定以每克140元的价格购买100克冰毒。尹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张某己,张某己取款1.4万元转账给舒某某。2016年6月17日,张某己和舒某某在宝鸡市汽车东站取货时,被当场查获约100克疑似冰毒物质。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净重94.44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
四、查处的涉案财产
1. 2019年5月14日,冻结李某某妻子贺娜资金15.4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790009894****;
2. 2019年5月12日,扣押董某某岳父田某某5万元存单1张,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6-33550118037****;
3.2019年6月3日,扣押董某某妻子田某甲资金5.90217万元,陕西信合账号:623027030000946****;
4.2019年5月13日,扣押闫某丁凯迪拉克黑色轿车一辆,车牌号陕C7****,车钥匙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聂某某、朱某某、李某B等人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马某某、撒某某、曹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尹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付某某、董某乙、郭某某、尹某甲、尹某乙、闫某甲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上述二十三名被告人分别负有以下罪责:
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付某某、董某乙、郭某某、尹某甲、尹某乙、闫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尹某某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卢某某、武某某、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冻结扣押的财物属于以李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高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卢某某、武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尹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郭某某、付某某、董某乙、尹某甲、尹某乙、闫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恩文
赵 莹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高某某、卢某某、武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尹某某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3.被告人闫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4.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5.被告人邵某某、杨某某、付某某、董某乙、尹某甲、尹某乙、闫某甲被取保候审;张某甲被监视居住;
6.案卷材料和证据57册,光盘8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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