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天津市河北区人,住河北**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保利梧桐雨小区担任销售人员期间,于2018年8月至9月前后,为向被告人蒋某某销售该小区房产获取提成,通过微信名为“周燕”的葛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蒋某某购买伪造的结婚证1本。蒋某某明知李某某购买伪造的结婚证仍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及资金支持,后利用该结婚证获得银行贷款在李某某处购房。
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结婚证1本;2.书证:刑事判决书、还款流水明细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仲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楼**门**号候审;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园**号楼**门**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伪造的结婚证1本,《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社会调查委托函》2份,《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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