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路**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1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路**号。被告人顾某甲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再次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葛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顾某乙、杨某某、印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顾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分别在本市**镇**桥**水饺馆、本市**镇**村**圩**号其家中开设赌场,以炸金花、斗牛牛、打麻将等方式聚集唐某某、王某乙、梁某某、黄某某、严某乙、张某某、朱某某、周某甲、顾某乙(均另行处理)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1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寻衅滋事
2013年至2018年5、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顾某甲及邱某某(另案处理)单独或分别结伙,为索要债务多次至债务人家及附近喷油漆、砸玻璃、撒冥币等,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8次;被告人蒋某某参与6次;被告人顾某甲参与8次。分述如下:
1、2013年冬天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顾某甲结伙,在本市**镇**村葛某某家附近的一张桥上,用油漆喷写“葛某某欠债还钱”的字样。
2、2013年年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在本市**镇**村葛某某家门前地面上,用油漆喷写“葛某某欠债还钱”的字样。
3、2013年年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在本市**镇**村陈某某家不锈钢门上,用油漆喷写“欠债还钱”的字样,并用砖块将陈某某家一楼楼梯处、二楼房间窗户上共计4块玻璃砸碎。
4、2013年年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在本市**开发区**园区**村王某甲家门前,用砖块将王某甲家二楼两块玻璃砸碎。
5、2013年年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在王某甲家门前,用砖块将王某甲家二楼1块玻璃砸碎。
6、2014年年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在本市**镇**小区顾某乙家门前地面上,用油漆喷写“顾某乙欠债还钱”的字样。
7、2016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桥桥上,用油漆喷写“杨某某欠债还钱”的字样。
8、2017年年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杨某某家附近电线杆上,用油漆喷写“杨某某欠债还钱”的字样。
9、2017年年底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顾某甲、邱某某结伙,在本市**镇印某某家门前桥头抛撒冥币。
10、2017年年底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顾某甲、邱某某结伙,在印某某家东面圩头桥上,用喷漆喷写“印某某欠债还钱”的字样。
11、2018年2、3月份的一天半夜,被告人顾某甲、邱某某结伙,在印某某家附近,用喷漆喷写“印某某欠债不还”等字样。
12、2018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顾某甲、邱某某结伙,在印某某家门前桥面上及厢屋墙上,泼洒油漆并喷画乌龟图案。
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甲、梁某某、周某乙、严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乙、葛某某、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顾某甲单独或分别结伙,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甲部分犯罪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有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顾某甲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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