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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KTV会所老板,户籍在山东省郯城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6********,汉族,**KTV会所总经理,户籍在河南省遂平县**路**局**院,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楼。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在本市宝山区**路**号**楼共同经营**KTV会所。期间,李某某、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会所员工向顾客销售假冒“CHIVAS”、“BALLANTINE’S”、“MARTELL”、“HENNESSY”等品牌的洋酒。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KTV会所内查获236瓶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经鉴定,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其中,224瓶系待销售的假酒,价值14万余元;12瓶系已销售客户寄存的假酒,价值1万余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退赔6万元,被告人蒋某某退赔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熊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KTV会所老板,被告人蒋某某系该会所总经理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通过KTV销售人员推销假冒洋酒,以及客人购买洋酒后,会将已开封的酒寄存在KTV会所内的事实。

3、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侦查人员从**KTV会所内查获236瓶假冒“CHIVAS”、“BALLANTINE’S”、“MARTELL”、“HENNESSY”等品牌的洋酒的,其中224瓶系待销售的假酒,12瓶系已销售客户寄存的开封假酒。

4、权利单位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假酒均系侵犯权利人商标权利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5、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提供的酒水售价表等书证,证实上述假冒洋酒的实际销售价。

6、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静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本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二名被告人的退赔情况。

9、静安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已销售、待销售金额合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  浩

检察官助理  杨晓霏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391629****)、蒋某某(1381602****)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三册。

3、移送扣押财物决定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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