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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蒙某某盗窃)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91996********,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91994********,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甲,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某某甲答应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盗窃后,二人遂将被害人某某乙停放在本县**乡**村****点附近的一辆盗鬼火牌二轮助力摩托车盗走,后由李某某使用。经鉴定,被盗鬼火牌二轮助力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回给被害人。

2、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兑现帮被告人某某甲盗窃摩托车的承诺,提议到东兰县**乡**村街上盗窃。2019年12月7日2时许,两人驾驶摩托车到**街上,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摩托车维修店附近的大运牌DY125-11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由某某甲使用。经鉴定,大运牌DY125-11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106元。

3、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欲盗窃摩托车来拆换配件,在驾驶摩托车送蒙某江回家途中先让其在远处等候自己,李某某自行将被害人某某戊停放在板升乡**村**屯附近的一辆坤豪牌KH125T-5C女士踏板摩托车盗出,因被盗摩托车启动不了,李某某让蒙某某帮忙操作,二人将该摩托车的汽油抽进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随后李某某拆掉所盗摩托车车牌后弃车离开。经鉴定,坤豪牌KH125T-5C型女士踏板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国良

检察官助理:兰心苑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甲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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