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73********,汉族,本科文化,系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3月27日、2018年11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三日,于2014年4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蔡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涉嫌容留吸毒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路与**路交叉口会员俱乐部贰号楼地下室包厢中,先后3次分别容留钟某某、苏某某、曹某某等人吸食K粉。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钟某某、苏某某、曹某某等人吸食K粉。
2.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钟某某、苏某某、曹某某、柴某某等人吸食K粉。
3.2018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钟某某、苏某某、曹某某、柴某某、潘某某等人吸食K粉。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K粉等(照片);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曹某某、钟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闵亚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77177****)、被告人蔡某某(联系电话:1580620****)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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