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南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本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南通市崇川区**房产销售员,住本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市开发区**房产销售员,住本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6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开发区**小区内向被告人蔡某某提供了景瑞望府、世茂公元、世贸新界等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5566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的供述;
3.侦查机关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二、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2019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开发区**房产等地,从被告人杨某某处非法获取含有世贸新界、雅居乐等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3750条,并向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含有景瑞望府、橡树湾等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4977条。
2.2019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开发区**房产等地,从鲁某某(另处)处非法获取含有碧桂园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2344条,并向被告人鲁某某提供含有景瑞望府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3153条。
3.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开发区**房产等地,从陈某某(另处)处非法获取含有世贸公元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534条。
4.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房产等地,通过盛某某(另处)非法获取含有龙田花苑、世家花园等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365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3.侦查机关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非法获取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仕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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