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11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2000********,汉族,大专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公安部指定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管辖,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唐某某(已判决)等人欲实施网络诈骗,仍将自己搭建的“钓鱼网站”出租给唐某某等人或为其搭建“钓鱼网站”,共收取唐某某人民币550元。
2019年9月至12月间,唐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蔡某某与买家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唐某某通过上述“钓鱼网站”制作假付款链接让买家付款。通过上述手段,唐某某共实施诈骗59起,骗得人民币87224元,被告人蔡某某参与其中7起,共计人民币10658元。他人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另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150元(被害人清单见附件)。
另查明,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3时许、12月7日20时许、12月7日22时许,另骗得他人1239元、767元、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部指定管辖批复、京东商城订单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李某某系数额巨大,蔡某某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分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9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害人清单1份。
附4:被害人清单:
1.2019年9月2日2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覃秀艳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9月3日16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张子林人民币1539元。
3.2019年9月3日16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李炯华人民币1639元。
4.2019年9月4日11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朱兴旺人民币1300元。
5.2019年9月5日2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李禄贵人民币1489元。
6.2019年9月6日17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杨军人民币1539元。
7.2019年9月7日2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何萱瑞(曹文琼之女)人民币1600元。
8.2019年9月7日2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姚运昌人民币1600元。
9.2019年9月8日1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段博文人民币1500元。
10.2019年9月8日12时许,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赵子杰人民币1400元。
11.2019年9月13日0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朱泽杨人民币1400元。
12.2019年9月13日1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李永豪(庄玲玲之子)人民币1439元。
13. 2019年9月13日1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范宝全人民币1539元。
14.2019年9月13日1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彭武仪人民币1500元。
15.2019年9月13日14时许,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卢超人民币1500元。
16.2019年9月13日15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唐广森人民币1539元。
17.2019年9月13日16时许,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阮浩东人民币1539元。
18.2019年9月13日2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李贵健人民币1439元。
19.2019年9月14日11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许娟人民币1200元。
20.2019年9月14日1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林沛人民币1500元。
21.2019年9月14日1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李秋平人民币1200元。
22.2019年9月14日14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钟华欣人民币1300元。
23.2019年9月15日2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李超朋人民币1450元。
24.2019年9月15日2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张晓宇人民币1839元。
25.2019年9月20日17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方文杰人民币1400元。
26.2019年9月21日13时许,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余安康人民币1439元。
27.2019年9月21日1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蔡晓彪人民币1500元。
28.2019年9月21日14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张丽敏人民币1439元。
29.2019年9月24日17时许,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刘素吟人民币1680元。
30.2019年9月24日18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周文军人民币1539元。
31.2019年9月25日11时许,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余祥杰人民币1600元。
32.2019年9月25日19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谢海杰人民币1439元。
33.2019年9月25日20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韦校益人民币1600元。
34.2019年9月26日0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徐世迁人民币1589元。
35.2019年9月26日1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李晓阳(陈春兰之子)人民币1500元。
36.2019年9月26日2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卢祖桦人民币1500元。
37.2019年10月2日14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赵继红人民币1439元。
38.2019年10月2日19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邱龙威人民币1000元。
39.2019年10月3日10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叶玲人民币839元。
40.2019年10月3日11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王楠人民币1439元。
41.2019年10月3日2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王天燕人民币1400元。
42.2019年10月3日2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张帅人民币1189元。
43. 2019年10月4日10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徐博人民币1500元。
44.2019年10月5日17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余登辉人民币1539元。
45.2019年10月6日0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黄小花人民币1600元。
46.2019年10月6日10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张南南人民币1500元。
47.2019年10月7日9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廖燕彬人民币1539元。
48.2019年10月7日10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彭松人民币1500元。
49.2019年10月7日14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赖华颖人民币1439元。
50.2019年10月8日1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钟洋人民币1500元。
51.2019年10月8日1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徐倩人民币1539元。
52.2019年10月8日2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陈超人民币1539元。
53.2019年10月9日2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郑强人民币1400元。
54.2019年10月9日23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邓江人民币1550元。
55.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杨屹辰人民币1500元。
56.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赖均强人民币1480元。
57.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杨小军人民币1400元。
58.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陈怀宇人民币1139元。
59.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梅嘉乐人民币2839元。
60.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他人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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