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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蔡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楼(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西堤二马路28-32号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华为、OPPO手机电池、耳机、充电头等配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蔡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沙基东中一巷**号**仓库任仓管员,负责对上述产品打包、送货等业务。

2020年5月20日,民警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并当场从档口查获贴有苹果商标的手机电池15块、耳机30个、充电头75个、说明书800本、数据线包装盒990个;贴有华为商标的手机电池2206块;贴有OPPO商标的手机电池384块及销售单据1本。民警在仓库查获贴有苹果商标的手机耳机、数据线包装盒33300个、说明书30400本、商标40000个等。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现场缴获的部分贴有苹果、华为、OPPO商标的手机配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61661元。经认定,已销售贴有华为、OPPO商标的手机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14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商标注册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销售产品清单、价格证明、租赁合同、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均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冻结的被告人李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的财产,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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