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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薛某某盗窃案)_薛某某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薛某某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200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薛某某,别名“雪战”,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庄出租房。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驾驶三轮车在保定市东二环鑫钢材市场盗窃被害人崔某某经营摊位的钢材190余块,随后在东二环盗窃大林火烧店内现金70余元,二锅头白酒4瓶。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总价格为3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押,被告人薛某某现住莲池区*庄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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