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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袁某某、师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富平县红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校)办公室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住渭南市高新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红旗**校教练员,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红旗**校教练员,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袁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袁某某商议,为了使红旗**校学员樊某某、王某甲在驾驶资格证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顺利通过,由李某某与一名陌生男子联系,该男子为樊某某、王某甲提供考试作弊设备,并约定考试学员通过后每人给付该男子人民币3600元。2019年8月27日9时许,樊某某、王某甲在富平县庄里镇驾考中心考试时,因携带考试作弊用假发、摄像头2套、4G华为随身WIFI2套、GSM-968A对讲机2套、隐型耳机2套等设备,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考试作弊工具;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樊某某、王某甲、崔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袁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杨倩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袁某某均被取保候审。李某某电话1842923****,师某某电话1879230****,袁某某电话133891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考试作弊用:假发、摄像头2套,4G华为随身WIFI2套,GSM-968A对讲机2套,隐型耳机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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