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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8.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袁某某销售百度云网盘账号、密码(该网盘账号内含有淫秽视频80部),后被告人袁某某将该网盘账号、密码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售给沛县的张某某。经鉴定,该网盘内80部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供述;

4.沛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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