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8********,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大道***号**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俊材,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9********,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员,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户籍所在地潢川县**镇**居委会**街**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大绿洲**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地福,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陈某(已起诉)利用其在赣州****医院输血科负责保管医用耗材的职务便利,多次盗走医院的医用耗材ABO、RHD血型定型检测卡(单克隆抗体)、抗人球蛋白检测卡(交叉配血)、抗人球蛋白检测卡(不规则抗体筛查),然后低价对外出售并通过快递寄送方式发货。
2017年3月到2018年4月,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员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陈某出售的检测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向公司老板被告人李某某汇报后,从陈某处低价收购582盒(价格为人民币239000元)血型定型检测卡和抗人球蛋白检测卡,之后李某某安排公司财务通过张某阳的民生银行账户转账支付陈某货款人民币74580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经赣江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朱某英、张某阳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报案及陈述,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陈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犯罪所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19年10月29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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