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瑞,曾用名李贵林,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三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金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7日获假释,2016年12月8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瑞、袁某某、李金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阳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瑞、袁某某、李金城等人在盘州市竹海镇、英武镇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用扑克牌“杀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阳某某负责赌场管理,李瑞、李金城、袁某某等人负责“打水”,赌场按照赌客盈利的3%-5%打水,每天打水2000-50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20-60人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瑞、李金城、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瑞、李金城、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李金城、袁某某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瑞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在赌场负责打水,在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金城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在赌场负责打水,在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在赌场负责打水,在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李瑞、李金城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对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瑞、李金城、袁某某现被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卷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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