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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9********,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南宁市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系本院管辖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2时30分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覃某某求购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50元毒资****。覃某某收到毒资后随即电话联系外号叫“某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50元毒资转给“某某某”。之后“某某某”将毒品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并让覃某某找被告人李某某取海洛因。当日14时许,覃某某来到李某某租住地南宁市武鸣区新兴路36号楼下,将李某某放在楼下过道内的3小包海洛因拿走,随后来到武鸣区东鸣北路9号工地旁将3小包毒品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将其中一小包毒品分给覃某某,两人就地吸食海洛因,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公安机关依法从马某某处扣押1小包毒品可疑物,从覃某某处扣押2小包毒品可疑物。15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宁市武鸣区新兴路36号路楼下将李某某抓获,从李某某处扣押24小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从马某某处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05g,从覃某某处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净重****和0.04g,从李某某处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净重0.07g、0.05g、0.06g、0.05g、0.05g、0.06g、0.05g、0.06g、0.06g、0.06g、0.04g、0.06g、0.06g,扣押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分别净重0.38g、0.48g、0.37g、0.37g、0.37g、0.49g、0.39g、0.39g、0.37g、0.14g、0.24g,经对上述毒品进行送检,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关于使用特情人员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马某某、覃某某、李某某手机的微信记录和通话记录截****;

3.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 微信语音通话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并牟利,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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