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本”,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路**号。2018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5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害人肖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和孙某某四人在吉水县****酒店**房间以玩“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孙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总是输钱,怀疑肖某某等人赌假,就将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了其朋友朱某某(另案处理)。而后,朱某某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等人来到****酒店**房间。孙某某见朱某某带人过来便说肖某某等人赌假,怀疑色子有问题。李某某在朱某某的指使下将房间内麻将桌上的两颗骰子砸开,并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发现骰子有问题后,朱某某要求肖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将身上的钱拿出来放在麻将桌上,并指使李某某对桌上的钱进行清点。点完数之后,朱某某就把桌子上的30300元全部拿走。朱某某等人以赌博作假为由质问肖某某等人该事情如何处理。期间,朱某某见肖某某等人不说话便动手将肖某某的头部打致轻微伤,还吩咐许某某下楼找棍子对肖某某等人进行威胁。许某某知道朱某某是想要吓唬肖某某等人,并在****酒店一楼等朱某某。在肖某某、任某某、王某某三人对事情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朱某某开着车和李某某、许某某带着肖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去公安局。摄于朱某某等人威胁,在去公安局的路上肖某某等人答应十天内给朱某某10万元,后肖某某等人才得以离开。朱某某于次日将30300元全部给了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在同案犯朱某某的纠集下,借故生非、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玖生
2020年2月1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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