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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许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乡**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住**镇**,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14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晋L****1五菱单排货车,准备去乡宁县**乡收生猪,被告人许某某作为介绍人随车而行,途径**镇***桥与**乡的分叉路口时,其二人发现公路边一头白色的母猪(高某甲家)无人照管,遂产生盗窃的想法,李某某用一个铁钩钩住猪,许某某找来高某乙、齐某某帮忙把猪抬到李某某车上,并支付他们各50元人民币。后李某某和许某某将该猪藏匿到许某某家猪圈内。当天下午四、五点钟,李某某将收购生猪送到临汾**生猪收购点后,返回到许某某家,又将该猪拉到襄汾县**镇,以3200元人民币销赃给邓某某(小名牛某)。之后,李某某微信转账许某某2000元人民币。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母猪价值83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钩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微信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3.证人安某某、高某乙、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松涛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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