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查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同年3月17日);因本案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同年2月18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乘自家摩托载带被告人许某某至阜南县赵集镇刘大营村王土庙前东西向水泥路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靠于此的红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乘自家摩托车载带被告人许某某至阜南县赵集镇殡仪馆南侧他人承包大棚处,将被害人王某甲停靠于此的绿色台铃牌两轮电瓶车偷走。
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7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乘自家摩托车载带被告人许某某至阜南县赵集镇王寨村杨老庄东西向水泥路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靠于此的一辆红色电瓶三轮车偷走。
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7月2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乘自家摩托车载带被告人许某某至阜南县赵集镇王寨村东大王庄居民王南阳家旁的大棚地头,将被害人王某乙停靠于此的比德文牌蓝色迷彩两轮电瓶车偷走。
该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阜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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