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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许某某等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江区一民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居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3********,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江区**社区一民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横川县**镇**村**店)。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江区**社区一民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江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向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江区**路**号**宾馆(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向某某、许某某,先后伙同陈某某等人,在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地铁2号口旁路边等地,设置“大鹏展翅”或“红方无象版马跃檀溪”两种象棋残局,采用被告人陈某某熟记残局棋谱、其他被告人假装对弈互有输赢、隐瞒破解残局真实难度、伪装路人起哄等手段,诱骗路人与张某某的“胡记冒菜”、向某某的“美嘉通30585便利店”账户换现金,参与破局,实施诈骗,合计骗得人民币15970元。其中,被

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15970元,被告人向某某、许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10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伙同齐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可胜宿舍旁路边,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杨某甲与“胡记冒菜”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500元。

    2.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伙同齐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地铁2号口旁路边,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单某某与“胡记冒菜”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420 元。

    3.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伙同齐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工业园区青年公社北门旁路边,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施某某与“胡记冒菜”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2800元。

    4.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伙同齐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可胜宿舍旁路边,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马某某与“胡记冒菜”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2050 元。

    5.2020 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张泾新村附近路旁,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虎某某与“胡记冒菜”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1500 元。

    6.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悦超市门口路旁,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刘某某与“胡记冒菜”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3400元。

    7.2020 年7 月12 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在昆山市锦溪北管泾大桥旁,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唐某某与“胡记冒菜”、“美嘉通30585便利店”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600元。

    8.2020 年7 月16 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工业园区可胜宿舍旁路边,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杨某乙与“美嘉通30585便利店”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1400 元。

    9.2020 年7 月18 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伙同齐某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工业园区青年公社北门旁路边,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杨某丙与“胡记冒菜”、“美嘉通30585便利店”兑换现金人民币后参与象棋残局破局,骗得人民币3300 元。

    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共同赔偿部分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117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棋(照片);

    2.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向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向某某、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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