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西街**号*,住砀山县**镇**宿舍**号**栋**单元404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巷**号*,住砀山县**镇**学校。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仰光市成立**卷烟厂并从事非法生产中华、南京牌等细支香烟,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于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烟厂从事包装机器的上烟工作,非法所得工资报酬35000元;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1于1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梁**烟厂从事包装机器维修,期间非法所得工资报酬30000元。
李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在山东省临沂市汽车站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许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在砀山县火车站被徐州铁路公安处砀山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李某某、许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6月29口将违法所得上缴至砀山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 王锐栋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宿舍**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砀山县**镇**学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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