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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谢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2031977********,汉族,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市沙区****小区**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本市沙区**街**小区**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3********,满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区**幢**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家属院**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医院护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5 月29 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张某甲等人因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陆某某的欠款,分别在本市新市区**路**小区**栋**室、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石油运输宾馆、西北路如家快捷酒店、甘肃大厦、西北路汉庭酒店、王家梁华尔云酒店、铁路局佰中利酒店、五一农场被告人谢某某同学的房子、天山区幸福花园被告人谢某某的房子、白粮液酒店、西山凯乐苑小区等地以采取看管、控制手机、辱骂、殴打、恐吓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刘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五个多月,同时6名被告人为了索要欠款实施了让被害人刘某某打欠条、将其家中物品搬走、将其银行卡内钱款取出、使用刘某某微信在网上购买物品以及向陆某某讨要非法拘禁刘某某期间的生活费用等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员信息、借条、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报警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酒店、宾馆入住明细账单及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等;

2证人陆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指认照片、微信截图、位置截图、物品图片、订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在索要借款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姜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涛

助理检察员:杨瑞华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均羁押在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被害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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