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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谢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65********,土家族,小学肄业,屠夫,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住所地同上。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住所地同上。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帮忙制造一支枪支用于打猎,李某甲同意后,于2018年4月便带着谢某某来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东段某五金建材门市购买了一支以火药动力的射钉器,之后又带着谢某某来到城东街道丹心路某五金建材门市购买两盒空包弹。2018年5月左右,谢某某又委托李某甲帮忙在网上购买了枪管、瞄准镜及钢珠。枪支配件准备好后,谢某某来到李某甲家中,在谢某某的配合下李某甲将射钉器改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3月8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同年4月8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并责令其在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四季花城路边等待,然后在该处将其传唤至黔江区公安局办案中心。

2019年3月2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改造的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该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礴

检察官助理:陈胜霞

2020年3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电话分别为:1832526****、

152137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枪支及钢珠等已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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