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街**组,家住郴州市北湖区**道,务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安仁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安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安仁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安仁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庆祝自己3月11日的生日,想组织一帮朋友到安仁县酷派歌厅里聚会并吸毒。于是李某甲要求何某乙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请求谭某甲帮忙在10日和11日到酷派歌厅开间包厢。谭某甲立即与酷派歌厅老板谢某某谈好开包厢的事宜,并答复了何某乙。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又指使何某乙叫周某甲帮忙购买20包开心粉,并预先由李某甲支付了7000元给周某甲,周某甲从“华少”那里花6000元购买了20包开心粉。随后,何某乙通过周某甲的联系在郴州市北湖区政府附近向一个三十岁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购买了12000元K粉。10日晚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和“885”(真实姓名不详)驾驶汽车从郴州市区出发来到安仁,并于晚上10点多钟到达安仁县酷派歌厅。被告人谭某甲和丈夫沈某某应约在酷派歌厅帮李某甲等人开门,并安排李某甲等人到“福禄东海”包厢。李某甲又联系何某甲等人来酷派歌厅吸毒。何某甲和谭某乙、谭某丙、王某、何某甲、周某甲先后来到酷派歌厅福禄东海包厢。随后,周某甲拿出下午在安仁县宏伟城向“华少”(真实姓名不详)购买的开心粉,用红牛饮料勾兑了12杯开心水。李某甲、何某甲、谭某乙、周某甲等人先后喝了开心水。何某乙又拿出K粉放在桌子上面的盘子里供他人吸食,何某甲、李某甲等人又先后吸食了K粉。23时许,李某甲嫌歌厅音乐太差,就要谭某甲叫来周某丙帮忙打碟放歌。李某甲等人吸毒后在包厢内跳舞到11日凌晨5点才散去,谭某甲也在歌厅里等到李某甲离去才锁门离开。
2020年3月1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885”、李某乙、李某戊、何某甲、谭某乙、谭某丙、王某、何某甲、周某甲、阳某某、周某乙、何某丁等人先后又来到酷派歌厅,并联系被告人谭某甲开门。谭某甲就叫丈夫沈某某先去帮李某甲开门,并安排在“福禄东海”包厢。李某甲等人在包厢里又吸食了开心水和K粉。21时许,谭某甲叫何某丁开车接她来到酷派歌厅,并在歌厅里玩。23时许,李某甲又叫谭某甲喊来周某丙为他们打碟。12日凌晨2点许,大家发现躺在沙发上的何某甲出现身体异样,李某甲、谭某甲等人在包厢内对何某甲进行一番救治后,再将何某甲送往人民医院。12日3点33分,何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尿液提取笔录及尿液检测报告、毒品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尸检笔录、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谢某某、何某乙、李某丙、谭某乙、阳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李某乙、何某丙、沈某某、何某甲、何某丁、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87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严禁人员聚集的相关规定提供场所给多人吸食毒品,在吸食毒品过程中一人因不明原因死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