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身份证号码:3706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以及周某某、张某某、武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到桂林市临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工作人员处理其举报的传销人员及追回申购款,并派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6名代表到三楼会议室向工作人员反映诉求。因对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意,6名代表分别下到一楼将情况告知其他人,此时有人提议再到三楼向工作人员反映诉求,后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以及周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等十余人未经允许擅自上到三楼会议室,继续向工作人员提出不合理诉求,周某某在明知办公区域禁止录像、拍照的情况下,仍拿出自己的手机对工作人员进行录像。工作人员张某某看到后进行制止并要求收缴在场所有人的手机,工作人员刘某某在收缴被告人谭某某的手机时遭拒,遂采取控制措施,被谭某某抓伤手臂。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及武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也与工作人员发生推搡,致工作人员徐某某右前臂下段、左膝部受伤,张某某左颈部受伤,刘某某在控制他人时被被告人李某某用烟灰缸砸伤腹部。经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身上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言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及其同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健琳
2020年10月14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现被羁押在临桂区看守所;
随文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