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谭某甲等聚众斗殴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谭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号附**号**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黄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6人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黄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熊朝明,张某乙及其辩护人黄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秦某某(男,出生于2004年**月**日)因在快手上的评论发生口角,双方遂约定在高镇广场打架。后黄某某邀约了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郑某某、张某甲等人由郑某某、张某甲驾驶车辆到丰都县高镇广场,黄某某、李某某、谭某甲、张某甲与秦某某邀约的向某某(男,出生于2002年**月**日)、张某乙、谭某乙(男,出生于2004年**月**日)、陈某某(男,出生于2002年**月**日)等人在高镇高镇广场打架,打架过程中谭某甲持刀对对方进行威胁,李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向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黄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丰公鉴(临床)[2019]156号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黄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黄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李某某、谭某甲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丰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丰都县**街道**单元**;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丰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丰都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