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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谭某甲等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泰安**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界首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泰安**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界首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丁,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3日,又以被告人谭某丁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8日、8月10日、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乙在长沙市雨花区长塘安置小区经营**旅馆,并将该旅馆在美团网上注册。2019年1月开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网经营者)为该公司酒店业务运营,推出“扫码拉新”返现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谭某乙在经营旅馆的过程中发现可以在美团网上通过虚假下单骗取返现获利。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谭某乙在美团网上注册了虚假的**宾馆、**家庭旅馆、**家庭旅馆、**宾馆,再通过生成邀请码邀请他人采用虚假下单的方式,骗取美团网“扫码拉新”活动返现奖励。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此作案方式告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等人,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谭某丁在美团网上分别注册了虚假的**家庭旅馆、**宾馆、**旅馆,再通过生成邀请码邀请他人采用虚假下单的方式,骗取美团网“扫码拉新”活动返现奖励。上述被告人均可相互生成各自注册酒店的邀请码邀请他人进行虚假下单。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谭某乙、谭某甲、谭某丙、谭某丁等人共计诈骗美团网116680.2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银行流水明细、订单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丁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具有坦白情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丁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五名被告人如具备帮教条件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538645****)、谭某甲(联系方式:1587333****)、谭某乙(联系方式:1558163****)、谭某丙(联系方式:1520042****)现取保候审在家、谭某丁(联系方式:182716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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