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5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
被告人谷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城**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459号盒马鲜生超市,采用拿商品不扫码付账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水饺、肉等商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至盒马鲜生超市窃得水饺。
2.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至盒马鲜生超市窃得坚果等商品。
3.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至盒马鲜生超市窃得鳕鱼等商品。
4.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至盒马鲜生超市窃得肉。
5.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至盒马鲜生超市窃得酸奶等商品。
6.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至盒马鲜生超市窃得肉等商品。
7.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至盒马鲜生超市窃得肉等商品。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谷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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