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7******** ,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盘锦市兴隆台区**部副**,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宿舍(户籍地所在地: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90******** ,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盘锦市兴隆台区**部**,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宿舍( 户籍地所在地:哈尔滨市依兰县**镇**街**委**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敲诈勒索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介绍卖淫犯罪事实
2019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伙被告人同贾某某承包盘锦市兴隆台区**温泉度假城洗浴技师部。4月末二人共同协商介绍女技师外出卖淫,二人负责接送卖淫女,由李某某通过手机“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联系嫖客,二人与卖淫女吴某某、胡某某约定嫖资四、六分成。
1、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贾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内卖淫。吴某某收嫖资人民币1000元,自己得人民币600元,李某某、贾某某得人民币400元。
2、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路附近的一车上卖淫,因故未收嫖资。
3、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到盘锦市兴隆台区**座**门**值班室卖淫,吴某某收嫖资人民币600元,自己得人民币400元,李某某、贾某某得人民币200元。同日,李某某介绍卖淫女胡某某到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广场附近一车内卖淫,胡某某分别与两位嫖客见面后,均因嫖资未达成一致,均未发生性行为。
4、2019年 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贾某某于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钮某某住处卖淫,因故未收取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供述;证人吴某甲、胡某某、钮某某、刁某某、陶某某、吴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承包合同;电子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9年 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贾某某于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钮某某住处卖淫。因嫖客钮某某未及时让吴某某离开,李某某、贾某某到钮某某住处,以吴某某是李某某的对象为由,先对钮某某进行殴打,后以拍裸体视频和使用暴力等方法相要挟,向钮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当日20时许,李某某、贾某某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楼**房内与钮某某索要钱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供述;被害人钮某某陈述;证人吴某甲、苏某某、周某某证言;门诊病志;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录像;电子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吴某某、胡某某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要挟等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未遂),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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